新沂法院出台《规定》让每一件案件均在阳光下运行
作者:狄益民 发布时间:2009-03-17 浏览次数:481
本网徐州讯:近日,新沂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公开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要求全院在庭审、裁判等各个环节公开裁判依据,公开审判过程、进展情况、期限要求和处理结果,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在公开审判中,该院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告知案件主审法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对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理三日前以设置宣传栏?p公告牌、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等。对近期排期开庭案件情况,以设置宣传栏?p公告牌、电子屏幕滚动播出等方式,公布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地点和合议庭成员等。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旁听。新闻记者可以持记者证及人民法院宣传部门发放的庭审采访证旁听和采访。对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的典型案件,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新闻记者和有关群众旁听开庭审理;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直播或转播开庭审理。要选择在当地影响较大、有利于法制教育的典型案件,到乡村、企业、社区和学校,就地公开开庭审理。并通过设置宣传栏、公告牌等形式,在乡村、社区等适当场所,张贴典型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对涉外和知识产权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