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日前,苏州平江法院制定《上诉案件移送工作暂行规定(试行)》,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上诉案件移送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要求案件承办人员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强化效率意识,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使案件的实体审判处于程序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是明确移送期限。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通过本院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应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立案庭。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上诉的,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收到答辩状的,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在收到最后一名当事人的上诉状后,至迟不超过30日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立案庭。对有关移送材料不齐全的,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补齐等。

三是明确材料内容。规定上诉附卷材料应包括上诉状、裁判文书、当事人在裁判后提供的相关证据、上诉答辩状、相关送达证、上诉费票据、移送函等。上诉状应盖章说明送达裁判文书日期和收到上诉状日期。对有申请上诉费缓减免情形的,需有相关领导审批的材料。对于欠交、拒交上诉费情形的,需有相关催交材料和情况说明。

四是加强物质保障。立案庭确定专人负责上诉案件的管理报送工作,法院在人员、车辆安排上充分保障卷宗报送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