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原本恩爱的一对情侣,因男方大学未毕业,女方却意外怀孕,于是未婚生子。然而,孩子出生仅一个多月,两人却因琐事闹分手,女方要求带走孩子遭到男方家人拒绝,遂向江阴法院起诉。最终,江阴法院判决女方赢得孩子抚养权,并通过执行,将孩子送到了女方手中。

现年22岁的徐萍是南京人,两年前,经同学介绍认识了长她两岁在南京读大学的蒋旭。蒋旭是江阴人,长得一表人才,又是名牌大学的高才生,而徐萍当时刚从学校毕业参加工作,出落得十分水灵,于是两人很快坠入爱河。然而恋爱不久,两人因爱出界,徐萍意外怀孕。虽然蒋旭还在读书,但是两人都不愿放弃他们的爱情结晶,于是决定把孩子生下来。2008年年初,徐萍在江阴产下一名男婴,取名亮亮,这让蒋旭的父母乐得整日合不拢嘴。亮亮出生后,徐萍一直带着孩子住在蒋旭父母家,仅在满月后,与蒋旭一起带着孩子回南京徐萍的父母家住了几天。20083月中旬,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闹起了分手,徐萍决定回南京生活。因蒋旭拒绝将亮亮交给徐萍抚养,20084月初,徐萍具状诉讼至南京某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亮亮由徐萍抚养,并由蒋旭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20087月,因蒋旭提出管辖权异议,徐萍从南京某法院撤诉,后向江阴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双方所育之子亮亮由徐萍抚养,并由蒋旭负担诉讼费用。

江阴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徐萍与被告蒋旭对双方所生之子亮亮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结合审判实践,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由于本案中,徐萍不存在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项,而且,徐萍已从学校毕业并参加工作,蒋旭尚在大学读书,未参加工作。从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儿子亮亮由徐萍抚养较合适,故判决亮亮由徐萍抚养并随其生活。

法院判决后,蒋旭的父母依然不肯将亮亮交给徐萍,于是徐萍向江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一方面做蒋旭父母的工作,另一方面从蒋旭入手,先说服他,再让他回家做父母工作。最终,在承办法官协调了一个多月之后,蒋旭亲自将孩子抱到了法院,交到了孩子的母亲手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