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由于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不按时支付约定的承包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并由被告支付相应的承包金。

2006110,原告尹忠与被告胡振飞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将承包的24亩蟹池转包给被告,时间为20071120101231,年承包金为9600元。但2008年的承包金被告胡振飞仅支付6000元,尚拖欠3600元未付。按照双方的约定,2009年的承包金应于20081220前交付4000元,但被告同样拖欠未付。原告在多次催要无着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和被告之间的转包协议,并由被告支付拖欠的承包金3600元及200911至合同解除之日的承包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蟹池转包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尹忠和被告胡振飞签订的蟹池转包合同,并由被告胡振飞支付原告尹忠承包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