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付承包金 合同被解除
作者:王增根 发布时间:2009-03-10 浏览次数:964
本网南通讯: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由于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不按时支付约定的承包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并由被告支付相应的承包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蟹池转包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尹忠和被告胡振飞签订的蟹池转包合同,并由被告胡振飞支付原告尹忠承包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