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被告人潘某国、顾某某在明知潘某某违反交通法规、撞死他人的情况下,仍囿于情面,在潘某某的授意下,由潘某国顶罪,顾某某作虚假证明包庇,事情败露后,两人均因构成包庇罪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00711221740分许,潘某某驾驶轿车载着顾某某沿省道328线行驶时,因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判断、操作失误,与路北侧前方骑自行车的高某某、张某某相撞,致高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见出了这么大事故,潘某某即请在场的人打电话报警,自己却打电话联系亲属潘某国立即到现场,并指使潘某国为其顶罪。交通警察到场后,潘某国自称是其驾车肇事,而乘坐该车的顾某某也证明,是潘某国驾驶的车辆。后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潘某国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重新对此案进行了侦查,检察机关以潘某国、顾某某犯包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国、顾某某明知潘某某交通肇事撞死他人,但仍碍于情面,为潘某某作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但考虑到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故均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