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法院强化“立、审、执”配合 力促执行攻坚
作者:王宝鸣 王余峰 发布时间:2009-02-06 浏览次数:541
本网连云港讯:赣榆法院建立立案前的诉外协调机制,强化诉讼保全制度,同时加强审判和执行部门的衔接配合,有效地缓解了执行压力,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建立立案审查诉外协调机制,源头化解执行难
近年来,赣榆法院涉村、涉府案件一直居高不下,进入执行环节后,大多都成了难以执结的“骨头案”,为缓解执行压力,我院对这类案件在立案审查期间实行诉外协调机制。即凡是到立案庭要求起诉、申请执行涉及到村委会、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案件,一律由法院相关业务庭或分管院长与纠纷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及时进行沟通,每个镇由党委、政府指定一名负责人对到法院立案的纠纷先行协调、调解,尽量通过非诉方式解决。
今年1月,青口镇涉村、涉府的6起案件,到法院起诉时,法院在立案前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情况及时向青口镇作了沟通,青口镇党委指派副书记周相体、青口镇司法所所长王开军针对每一个纠纷的不同情况开展工作。目前,已经有4件纠纷通过自行协商予以化解,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再要求法院立案。
加强财产保全,降低执行风险
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置就是为了降低诉讼风险,充分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赣榆法院变通了原有的诉讼保全运作制度,改由执行局负责诉讼保全措施的具体实施。充分发挥执行部门在人力、物力及实际操作方面的特长,有效防止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导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发生,缓解了执行压力。2008年,赣榆法院共收保全案件346件,采取保全措施后自行协商解决48件,庭审中调解或撤诉的案件为142件,另有83件正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大多数保全案件得以彻底解决,避免了纷争的延续,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省了审判资源,降解了执行的压力。
审执配合,力促执行
为了避免审执分立带来的一些消极因素,赣榆法院改进对审判人员的审判质效考核机制,将审判人员的案件申请执行前自动履行率做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通过做工作使有执行内容的裁判完全履行兑现、案结事了的,予以适当奖励。审判人员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也更加注意了裁判文书的表述准确、具体,避免因文字表述不清使得当事人在执行时理解有歧义。在案件审理中审判人员还注意核实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为案件的执行奠定基础。
对一个纠纷业务庭和执行局共同参与解决,形成合力,提高了审判实效。董某因建房遭到李某妨碍诉至法院,胜诉执行时,赣榆法院院邀请县国土局、海头镇建管所有关人员到现场再次勘察丈量,被执行人向提出申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执行局主动配合审监庭,多次找双方当事人谈话,陈述利弊,从各方面为当事人着想,平衡利益关系,为了使双方的纠纷彻底了断,审监庭和执行局法官共同走访和实地考察,认为争议土地由被执行人使用比较合适,经苦口婆心劝说,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将争议土地转让给被执行人,申请人得到4.9万元补偿。至此,纠纷终于了结。
2008年4月,被执行人万某的丈夫因车祸死亡,万某受重伤,法院判决万某赔偿受害人邢某2万余元,立案执行后,邢某又另行起诉万某后续治疗费用共计6万余元,因为被执行人万某家庭状况并不宽裕,丈夫的车祸更给家庭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三个孩子面临辍学。执行法官带着申请执行人一同来到被执行人家中,经过两个小时的家庭式聊天,邢某渐渐同情了万某的遭遇,万某也表示尽最大努力来偿还赔款,最后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万某一次性给付邢某18000元,刑某同意结案并撤回了对万某的诉讼。本已执行不能的案件通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疏导和努力最终圆满结案,也使得另一正在审理的案件撤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