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引发矛盾 姐妹对簿公堂
作者:张薇 发布时间:2009-02-04 浏览次数:965
本网盐城讯:为悼念去世的父亲及父亲遗产,而引发了姐妹矛盾,致原告刘某、钱某以钱某的两姐妹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射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射阳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钱某与两被告系同胞姐妹。2007年元月11日原、被告的父亲老钱因病在原告处去世,并按当地风俗于元月13日火化,在此期间,为死者的“烧七”问题亲友之间进行了多次蹉商,结果形成一致意见。但此后,两被告于当年春节前后以为先父 “烧七”为借口,多次到原告住处及单位公开辱骂原告, 宣称两原告私吞死者财产,并砸坏原告家中的厕所坐便器。双方的矛盾经当地公安部门多次调解未果。无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原、被告之间系同胞姐妹,对其父亲去世后的安葬习俗和遗留财产等问题的处理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应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两被告以两原告私吞先父财产为由,借为先父“烧七”的借口,多次到原告住处及单位公开辱骂原告,并砸坏原告家中财物,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在原告的单位及居住地造成极坏影响,给原告的精神带来损害。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名誉权,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过高,应酌情赔偿。
故射阳法院判决:一、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原告刘某、钱某的住处采用书面形式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两被告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此款限被告钱芳、钱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