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当个法官,不仅要明法理,还得有不低的综合素质。贾汪法院张茂东法官在最近审理的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就被考验了一回语文素养。

案件是因一个标点引起的。原告女士向法庭出示了七年前离婚时签订的房产协议:“房产属于庞女士.其子居住.”以此要求前夫先生将她和儿子目前居住的房屋过户,产权归自己。其中的圆点是顿号还是逗号,意义不同,产权归属也就不同。协议的真实含义究竟是什么呢?

协议中所说的房产是先生单位的福利房。先生说,20011月,两人协议离婚,考虑到孩子尚小,房子给了母子俩居住。协议是真实的,其中的圆点是顿号,只给了母子俩居住权,并未将产权给前妻。前妻说,中间的圆点是逗号,协议的意思是产权归自己。

最终张茂东在吴先生写的离婚协议中找到了判案依据。离婚协议如下:“房屋由女士.其子居住”。两份协议互相映证,张茂东发现,把顿号写成圆点是先生的书写习惯。双方对离婚协议和后来的房产协议真实性都认可,也认为意思一致。由此看出双方仅是对房屋使用权作了约定,中间的圆点应是顿号。

法官最终驳回了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过先生的书写习惯也着实给给自己找了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