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突患疾病 医疗费仍有义务承担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08-11-27 浏览次数:1334
本网镇江讯:近日,镇江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孩子突患疾病,要求未共同生活的母亲承担医疗费的案件,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眭某的请求。
2000年,原告眭某之父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其母)协议离婚,原告随其父生活,抚养费由眭某某自理。2007年原告突发疾病,经医院检查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并急性心功能不全”,并住院治疗,在住院治疗期间,原告之父眭某某共支付医疗费14000余元。就原告的医疗费及继续治疗费事宜,原告之父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的一部和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眭某之父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协议离婚后,抚养费由原告之父眭某某自理,但因原告突患疾病,需支付大量的医疗费,该费用已超过了正常的抚育费支出,对该额外支付的费用,被告做为原告母亲有义务分担,酌定被告支付原告看病花费的二分之一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