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关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规定以经验法则评判证据价值和认定案件事实。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运用,还缺乏统一认识。笔者认为,在运用经验法则中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坚持严格、慎重的原则。经验法则,实质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对案件的单一证据和全部证据,规则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了审核认定应遵循的原则。只有在穷尽这些方式而仍不能对证据真伪作出判断时,才可适用经验法则,不能任意扩大经验法则审查判断证据的范围。

二是正确理解经验法则。经验法则应是法官在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间必然联系或者一般规律。其特征体现为:(一)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普通知识,作为基本常识而为公众普遍认可;(二)是法官对一般生活经验加以提炼而作为认定特征事实的根据。法官个人的生活习惯等不能作为经验法则的内容。

三是加强立法。在制定成文法时,可将那些长期被司法实践所证明的常理或成熟的习惯性做法上升为一种法定的经验法则,以尽量克服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上的主观擅断,相对缩小法官采用经验法则据情裁量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