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日前,江苏省如东法院对一起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主持调解,原告李某(养母)与被告孙某(养子)解除收养关系,被告孙某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李某生活费人民币18000元。

1965年原告李某与前夫生前收养被告为养子,未办理收养登记系事实收养关系,并将被告抚育成人。另原告与前夫生前于1972年又生育一女何某,也由原告夫妇抚育成人。在被告娶妻生育小孩后不久,原、被告间为生活琐事时常发生矛盾,关系不和而分家各居生活。近几年来,李某身患多种疾病多次住院,被告不到医院看望,对养母不管不问,也不承担任何费用,原告李某深感心灵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3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对养父母同样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由于被告不履行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原告李某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的理由正当、合理,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李某年老体弱多病,仅由女儿何某一人承担赡养义务,生活有一定的困难,被告孙某应当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一定的生活费。经过法官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原、被告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及经济补偿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