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院出台规范化意见加强审判质量监管工作
作者: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11-12 浏览次数:748
本网扬州讯:日前,扬州中院按照上级法院要求,结合该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关于加强全市法院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审质监管工作。
一是突出一个“全”字。全员:明确审质监管工作要在全市两级法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四方面力量,将院长的宏观管理、审管办的中观管理、庭长的微观管理以及法官的自主管理相结合,协调一致,相辅相成,充分发挥各层面审判管理主体的综合效能。全面、全程:审质监管实行“全程监督、动态管理、全位运行、即时救济、防范风险”的运行模式,采取案件质量监督检查与审判流程管理相结合,审前、审中的管理与审后的监督相结合。
二是突出一个“严”字。进一步明确院、庭长宏观管理、微观管理责任,明确审管办管理职责,并将立案、审理、质检、执行、归档各个环节以及承办法官、庭长、分管院长之间的质量管理责任进行环环相扣的规定,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确保各环节工作执行到位。
三是突出一个“防”字。从审后监督向审前、审中管理延伸。通过对审判质量问题的及时发现,适时纠错、整改,将发现的问题解决在结案之前,实现审质监管的即时救济功能。
四是突出一个“新”字。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审质监管工作机制,如建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环环相扣的监管责任机制;建立审判质量目标导向机制;完善审质监管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审质监管成果利用机制。
五是突出一个“实”字。将审质监管工作考核与其他相关考核有机对接。中院每年组织一次全市法院审质监管工作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考核;全市两级法院每年组织一次本院各审判业务庭庭长审质监管工作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庭长审判管理工作考核;全市两级法院每季度组织一次本院相关部门、各审判业务部门法官审质监管工作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岗位目标业绩考评及法官业绩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