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到妻子公司替妻子打包压伤双手。1022,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盐城市某棉纺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钱某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合计9618.07元。

原告钱某某之妻李某某是被告公司职工。20061215日晚,原告钱某某替妻子李某某在被告公司进行短绒打包时被打包机压伤双手。被告公司即送原告钱某某到盘湾镇卫生院,因伤势严重,被告又将原告送至盐阜医院诊治,经盐阜医院诊断原告双手为压砸伤:1、血管神经断裂;2、伸肌腱断裂;3、左环指近节指骨骨折。原告共住院27天,花去医疗费8842.58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等费合计26392.5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盐城市某棉纺有限公司未能有效制止原告钱某某替其妻李某某在本公司进行短绒打包,也未能对作业者安全尽到督查和保护义务,致原告钱某某在作业过程中受到损害,被告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告钱某某在操作过程中未能遵循安全操作规范,存在明显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