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妻子代班打包受伤 妻子单位未制止赔偿
作者:孙海雷 刘必胜 发布时间:2008-10-22 浏览次数:1104
本网盐城讯:到妻子公司替妻子打包压伤双手。
原告钱某某之妻李某某是被告公司职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盐城市某棉纺有限公司未能有效制止原告钱某某替其妻李某某在本公司进行短绒打包,也未能对作业者安全尽到督查和保护义务,致原告钱某某在作业过程中受到损害,被告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告钱某某在操作过程中未能遵循安全操作规范,存在明显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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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盐城市某棉纺有限公司未能有效制止原告钱某某替其妻李某某在本公司进行短绒打包,也未能对作业者安全尽到督查和保护义务,致原告钱某某在作业过程中受到损害,被告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告钱某某在操作过程中未能遵循安全操作规范,存在明显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