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连云港讯:1013,连云港中院宣判的今年53日发生在该市连云区的土耳其籍船员酒后打架斗殴致人伤害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生效,被告人、土耳其籍船员古尔康?阿哈麦德?赛其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驱逐出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再上诉。附带民事诉部分经法院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进行了赔偿,原告均已申请撤诉。

200853凌晨1时许,被告人、土耳其籍船员古尔康?阿哈麦德?赛其肯和其友玛维?巴依拉姆酒后在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家得福超市前的烧烤摊购买“可乐”时,将啤酒瓶碰碎,相邻的烧烤摊主宏某听到响声后前去观看,被告人古尔康与宏某发生争执,后对其殴打,当宏某的父亲老宏前去劝阻时,被告人古尔康?用酒瓶将老宏打伤,在附近吃烧烤的群众也被其无辜打伤。连云公安分局墟沟派出所接警后,将古尔康和玛维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期间,被告人古尔康谎称上厕所并趁机逃跑,在途中,被告人古尔康又将追赶的警察打伤。

该案经连云港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古尔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连云港中院经研究认为对此类涉外案件的审理,既要考虑我国的法律权威又要维护我国国际形象,鉴于被告人古尔康对其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且各被害人均已得到赔偿,综合考虑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在本案审理期间,连云港中院对这起涉外案件给予了高度重视,细致慎重地安排好土耳其领事馆人员与被告人通话工作,并专门聘请土耳其语翻译人员到庭参加诉讼,保证了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该案审理过程中周密完善,案件审结后土国领事馆、船方、被告人、被害人均表示满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根据相关法律专家介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法律,在庭审中外国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而且指定的辩护人必须为中国律师。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便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由于慎重考虑,外国人犯罪由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第一审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