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中院宣判一起土耳其船员酒后滋事刑案
作者:盛茂 张伟 发布时间:2008-10-14 浏览次数:844
该案经连云港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古尔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连云港中院经研究认为对此类涉外案件的审理,既要考虑我国的法律权威又要维护我国国际形象,鉴于被告人古尔康对其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且各被害人均已得到赔偿,综合考虑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在本案审理期间,连云港中院对这起涉外案件给予了高度重视,细致慎重地安排好土耳其领事馆人员与被告人通话工作,并专门聘请土耳其语翻译人员到庭参加诉讼,保证了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该案审理过程中周密完善,案件审结后土国领事馆、船方、被告人、被害人均表示满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根据相关法律专家介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法律,在庭审中外国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而且指定的辩护人必须为中国律师。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便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由于慎重考虑,外国人犯罪由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第一审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