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为方便快捷地化解行政争议,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审判质效,今年下半年以来,东台法院积极探索行政案件诉前协调,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明确诉前协调的原则。行政案件诉前协调坚持自愿、简易便捷、合法和司法效益最大化原则。是否进行诉前协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诉前协调时间为7日,当事人自愿延长的可适当延长,杜绝久调不立案现象;诉讼协调坚持在合法的框架下依法进行;对经诉前协调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按协议履行完毕的,由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二是科学界定诉前协调案件的范围。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争议,均可适用诉前协调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起诉人明显不具备起诉资格的案件;

2、经初步审查认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无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

3、具体行政行为确有瑕疵,行政机关不愿意承担败诉责任的案件;

4、具体行政行为明显属于超越职权或程序违法的案件;

5、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在合理性方面存在缺陷的案件;

6、被诉不作为行为明显违法的案件;

7、单独或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

8、法院不宜受理的案件;

9、当事人自愿的其它适宜诉前协调的案件。

三是合理确定工作流程。诉前协调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1、选案。立案庭在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后于当日至迟于次日移送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对适宜进行诉前协调的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由庭长指定一名审判人员为协调案件承办人。

2、协调。由协调案件承办人安排时间,通知当事人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可以通知全体当事人到场面对面进行,也可以采取与当事人分别接触的方式进行。在协调过程中,可以邀请政府法制部门、基层调解组织及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参加。

3、立案。诉前协调的案件,无论协调成功与否、当事人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只要符合法院受案条件的,均由立案庭立案后转行政审判庭审理。

4、裁定。对诉前协调当事人已达成协议的案件,行政审判庭可以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当事人履行协议后,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经审查,由行政审判庭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今年下半年行政案件诉前协调工作开展以来,东台法院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34件,其中经诉前协调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就有13件,占38.2%,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较去年同期下降8.3天,撤诉率同比上升了15.2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