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未买交强险 出了事故要担责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08-09-27 浏览次数:1219
本网镇江讯: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车主任某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4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李某驾驶任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黄某所骑自行车在镇江新区镇大公路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事发后,原告在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肘关节骨折伴脱位复位术后;右桡骨远端骨折;右第3掌骨基地骨折;头面部撕裂伤。原告共支出住院费、医疗费等费用计10000余元。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出具责任认定书认为,李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负事故责任。
后原告将肇事人李某及“二轮摩托车车主任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被告任某辩称,李某未经其同意擅自驾驶摩托车,因此不同意承担车主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车主任某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也未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保险过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