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致人损害 饲养人承担赔偿
作者:许冬梅 发布时间:2008-09-24 浏览次数:1385
本网盐城讯:近日,阜宁法院施庄法庭成功调结了一起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经法庭主持调解,由动物饲养人孙某赔偿原告王某医药费等600元。
原告王某在捡滚远的篮球时被被告孙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被告孙某当场口头承诺承担王某因此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后原告赴医院包扎治疗并打了防疫针,后找到被告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被告矢口否认,拒绝予以赔偿。故原告向该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等费用。
案件受理后,了解到该案原告因担心被告饲养的狗对其的致伤日后是否会导致狂犬病,情绪十分激动,双方矛盾尖锐。该庭选择了适当时机,来到损害发生地巡回办案,向当地知情群众了解案情,查明受害人王某无过错,本案应由动物饲养人孙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办法官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明理释法,并邀请当地群众加入到调解中来,最终促成调解,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