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答复意见不具有强制力 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 一老汉状告乡区两级政府被判败诉
作者:孙国庭 祝武 发布时间:2008-09-18 浏览次数:1366
本网淮安讯:年逾六旬的陈老汉为了要求村委会给其安排一份宅基地而先后向乡政府和区政府信访,两级政府均作出答复意见,认为村委会做法正确。陈老汉不服,坚持向淮安市楚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楚州区法院和淮安市中级法院的日前经过审理,陈某均被判败诉。
2005年6月,陈老汉父子分别与拆迁方签定房屋拆迁协议,陈老汉选择货币补偿,承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村委会于同年8月为其父子安排了一份宅基地。2006年下半年新房建成后,陈某以父子关系不和为由向村委会要求再安排一份宅基地未果后,多次向乡政府信访。 2007年8月,乡政府作出《答复意见》,认为村委会为其安排一份宅基地正确。陈某不服,又向楚州区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楚州区政府作出复查意见书,认为原告以父子关系不和为由要求再安排一份宅基地不符合相关规定,乡政府的答复意见并无不妥。
淮安市楚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级政府针对原告的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答复意见》和《复查意见》,该《答复意见》和《复查意见》对陈某并不具有强制力,对其实体权利亦不产生实质影响。同时,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信访问题排除了行政诉讼的可能,当事人就信访问题的救济途径只能是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也只能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要求复核。因此,原告陈某的请求事项均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在原告坚持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不再进一步审理。陈某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维持了楚州法院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