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200893,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判处被告人常春霞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常春霞于2007811143左右到中国农业银行扬州城西支行自动柜员机取款时,发现被害人连超群遗忘在柜员机内的借记卡,遂利用该卡分4次支取人民币7 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常春霞退出了人民币7 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春霞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常春霞历史上无前科劣迹,且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了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