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调解履行率达90%
作者:佟管 发布时间:2008-09-04 浏览次数:787
本网徐州讯:铜山法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在重视案件质量的同时,兼顾案件效率和效果,以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的,注重案件的全程调解,注重诉前、诉中的保全工作,并积极督促调解后的自动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历来是难以执行的案件类别之一,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该院采取四项措施,促使案件调解自动履行.1-8月份该类案件调解自动履行率为90%,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有效缓解了执行压力。
一是强化诉前、诉讼的保全力度。鉴于此类案件的特点,不断强化诉前和诉讼保全制度,并责令义务人提供相当数量的反担保,为有效调解、执行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一旦弱化了保全制度,即使达成调解协议也难以执行。
二是查明事实、明确责任促使案件有效调解。针对该类案件的特点,该院依据无争议的公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确定责任承担比例、或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确定责任的承担,促使双方在预知案件结果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
三是适时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凡事故车辆办理交强险,法院都及时做法律释明工作,促使当事人申请追回,或依职权主动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确保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款额及时到位,促使事故双方进一步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自动履行。
四是强化案后督促履行。通过法庭详实的调解工作,部分调解结案的当事人主动履行,对不能当庭给付的,法官注重案后的督促工作,通过告知加收滞纳金条款及对其不利后果的规定,督促其自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