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日前,家住江苏扬中的老汉张某因在其承包的鱼塘边的荒地上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被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张某明知罂粟系禁止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仍于200711月份在其承包的扬中市一鱼塘角落的荒地上进行种植,扬中市公安局民警于20085月接到举报对鱼塘进行了检查,共清点并铲除其非法种植的罂粟2620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种植罂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其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