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大盗”被连云港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作者:盛茂 发布时间:2012-03-31 浏览次数:365
3月30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江苏、赵冬阳、赵松广盗窃汽车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赵江苏、赵冬阳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赵松广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据悉,三被告共同或分别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累计盗窃汽车100辆,涉案价值约1442万元。
赵江苏、赵冬阳、赵松广均为东海县桃林镇顶湖村人,年龄分别为29岁、30岁、31岁。除了涉嫌盗窃罪以外,赵江苏在看守所期间致他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赵冬阳收购赃物,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外,赵松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1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本案于2011年1月2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从南京龙潭监狱押回重审。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江苏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冬阳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赵松广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同日,检察机关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法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于2012年3月2日对本案恢复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11年11月间,被告人赵江苏、赵冬阳、赵松广共同或分别伙同赵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安徽省等地,采取解码器开锁、撬别车锁等手段窃取汽车共计100辆,并窃取车内现金8400元,盗窃财物共计价值14419286.15元。其中赵江苏参与盗窃车辆77辆及现金8400元,盗窃财物共计价值11155549.88元;赵冬阳参与盗窃车辆65辆及现金8400元,共计价值9962379元;赵松广参与盗窃车辆12辆,盗窃财物共计价值1544339.15元。
2010年3月,被告人赵冬阳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先后分两次以低价收购鲁某等人(加案处理)窃取的瑞沃140型工程车、江淮牌货车、福田牌货车各一辆。经价格鉴证,三辆车分别价值99750元、47040元、225000元,共计价值371790元。
2011年4月10日上午10时许,赵江苏在东海县看守所14号监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发生争吵,遂用拳头击打赵某右眼处一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右眼眶骨骨折,评定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江苏、赵冬阳、赵松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江苏击打他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冬阳明知是盗窃所得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赵江苏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冬阳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松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此外,责令被告人赵江苏、赵冬阳、赵松广按照各自盗窃数额连带退赔给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