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到期未还欠款 竟非法拘禁索款
作者:宋璇 发布时间:2008-08-15 浏览次数:1068
本网淮安讯:被告人何某因卢某借款到期未还,于
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倪某为索要借款,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判决二被告犯非法拘禁罪,处管制二年。
本网淮安讯:被告人何某因卢某借款到期未还,于
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倪某为索要借款,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判决二被告犯非法拘禁罪,处管制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