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被告人何某因卢某借款到期未还,于2008118日晚6左右,伙同倪某等人将卢某带至金湖县城某宾馆二楼一房间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008121日上午9

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倪某为索要借款,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判决二被告犯非法拘禁罪,处管制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