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为城建打出知识产权保护名片
作者:王芳 发布时间:2008-08-07 浏览次数:1000
本网常州讯:“此意见非常好,为常州创新型城市营造了良好的司法保护环境,要认真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形成完整、成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体系。”这是
建设创新型城市,是常州率先实现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今年年初,常州市委、市政府就激励创新、保护创新、优化创新环境,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寄予了厚望。为此,常州中院迅速作出反应,顺应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司法需求,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3月中旬,常州中院院长姜洪鲁带领有关审判人员,先后走访了常州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广新局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部分创新型企业,深入研究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面临的形势,并结合常州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制定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着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30条措施。意见以服务企业创新、发展为着眼点,分6个方面30条,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公正高效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如对涉及常州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创新示范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快速立案、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以防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灭失或被藏匿。充分发挥临时禁令措施的作用,依法及时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重点考虑被申请人侵权的可能性和申请人担保的有效性基础上,商标和著作权案件,确保在立案受理后48小时内依法作出裁定;专利案件复杂的,要在48小时内组织听证,再依法及时作出裁定。加强本市驰名商标的跨类、中小企业创新成果保护力度。强化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的维权成本得到充分补偿。加大民事制裁力度,对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给予罚款、没收、销毁侵权工具、侵权复制品等民事制裁。正确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和促成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关系。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创新调解方法,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实现当事人利益上的双赢,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正确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和防止权利滥用的关系,做到既能激发权利人的创造热情,又不妨碍公众对智力成果的正常使用和在已有成果基础上的再创造,使知识产权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得到合理的平衡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