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日益频繁的今天,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交易、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已被越来越多的商户所接受;这种交易方式可以极大的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如果忽视了在传统交易习惯中对买卖双方合同关键条款的审查和约定、忽视了交易过程中的细节、忽视了网络本身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那么方便快捷的网络交易则有可能面临较大的交易风险。我们将这个案例进行发布,以期对读者和商户有所启发。 

 

“天外飞来”的传真

 

201195日下午,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匆匆赶来一名报案人,来者称自己叫李新华,其经手的徐州市恒胜电子有限公司的一笔价值7600元的业务被人骗了,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接警的张警官对其做了报案笔录。

 

李新华说829日自己所在的徐州市恒胜电子有限公司因生产之需,需要购买干燥机,于是便登陆“百度”搜索,当其刚打开一家网站时突然“蹦”出一个对话框,一个叫蔡先生的表示他们公司生产干燥机,可以大大低于市场平均价的价格卖给恒胜电子公司,并向李推荐了该公司网站上显示的各种干燥机的图片和价格。李新华比较后感觉可行,便与蔡先生达成购买意向,双方确定干燥机的价格为每台1900元;关于是先发货后付款、还是先付款后发货问题,双方经过一番争执后,确定李新华收到四台机器后再向卖方付款;但双方对于付款方式没有做出约定。

 

9月3日上午,李新华收到由某物流公司托运来的四台干燥机,并把机器放置在车间使用。之后李新华接到一直联系他的“蔡先生”打来的电话,询问李是否收到货物,并要求李新华见到其发来的写有农业银行账号的传真后向其银行卡汇款。下午1点半左右李新华收到一个叫“蔡杰”的人发来的传真,传真上记明了“蔡杰”的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号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卡号。由于9月4日是星期天,9月5日星期一上班李新华便按蔡杰提供的银行卡号打了货款。中午时分,李新华接到“蔡先生”打来的电话,要给其发来传真,让李往其账号上汇款,李新华说货款已经汇出,对方说:我还没发传真呢,你们给谁汇的款?当“蔡先生”听说款打给了一个叫“蔡杰”的人时,“蔡先生”说:你们把钱打错了,自己并不叫“蔡杰”,而是叫“蔡永良”,同时又向李新华提供了一个卡号,要求将款打到该银行卡上;而该卡号与之前“蔡杰”的银行卡号不一致。李新华感觉公司受到了诈骗,而涉嫌诈骗的要么是“蔡永良”要么是“蔡杰”,这两人究竟是什么关系呢?于是李新华向警方报了案。

 

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民警接到报案后,传唤了家住浙江宁波市的蔡永良,而蔡永良矢口否认自己诈骗,认为区区7600元钱对他的一个企业来说并算不上什么,对李新华收到的“飞来”的传真也感到莫明其妙,并表示自己将通过法律手段索回自己的货款。案件侦查一时没有了眉目。

 

无可奈何的官司

 

而就在李新华一筹莫展的时候,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蔡永良在无法索回货款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徐州市恒胜电子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恒胜电子公司向自己支付货款7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被告认可原告发来的四台干燥机符合双方合同的要求并也已安装使用,辩称买方在卖方网站上看到的信息仅写明是蔡先生,被告经电话联系也只知道对方是蔡先生,但蔡先生具体叫什么名字,被告之前一直不清楚。9月3日下午1点半左右收到一个叫蔡杰的人发来的传真,其向买方传真了农行的银行卡号。被告也于9月5日通过农业银行向蔡杰打了款,并向法庭提出了汇款证明。被告认为自己已按约定向原告付款,原告也按约开具了发票,双方之间的交易已经完成,不应当重复付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蔡永良则称,原、被告之间协商购买干燥机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收到蔡杰所发的传真银行卡号原告并不知情,且被告将款项打入蔡杰的银行卡内也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将货发给了被告,给被告的发票是应被告的要求所寄送的,但原告并未实际收到货款,被告也没有有证据证明自己向原告付了款,理应向原告付款,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付款7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在调查时还发现原告通过物流公司运输时,托运人一栏没有写明任何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货物所有人以及货物具体是谁发出的也不确定,托运单据上仅写明联系人是蔡永良。双方在网上交流时,原告的网页上的小信息栏里仅写明了“蔡先生”及一个手机号码,并没有写明蔡先生的全名,在其后的电话联系过程中,被告也没有及时询问蔡先生的具体姓名,或确定具体的收款对象。法庭还查明原告所收到的写有“蔡杰 银行卡号的这份传真无法体现来自哪能个电话号码发出的。

 

究竟是谁说谎?

 

根据正常的交易习惯,发货方一旦确定发货日期,就首先会将自己的帐户、卡号、付款方式等及时有效的告知买受人,因为卖方的目的就是想及时收到货款。作为买方的李新华有理由相信自己收到的写有“蔡杰”的银行卡号的传真就是卖方发来的,从而认为“蔡杰”就是一直与自己联系的“蔡先生”。

 

而作为原告的蔡永良在其发给被告的传真上,记载了发来传真的电话号码,如果蔡永良已经收到了被告的付款,在接到徐州警方的传唤后他能够十分坦然地面对,应该说如果没有内心的平静,很难不被警方看出破绽;蔡永良也应该没有必要为区区7600元钱到徐州打一场官司。

 

那么他们双方究竟是谁在说谎?“蔡杰”与蔡永良究竟是什么关系?会不会这个叫做“蔡杰”的人是一个“网络黑客”,偶然间截获了原被告双方的交易信息呢而发来一张“飞来”的传真呢?

 

骗局的“意外”结局

 

由于蔡杰发来的传真看不到发自哪个电话号码,无法与蔡永良发来的传真进行号码比对,也无法判断蔡杰与蔡永良的传真是否出自一个电话号码、无法判断二人是否存在亲属或厉害关系。法官只能根据被告的申请、依职权对“蔡杰”在银行的收款和开户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蔡杰”为上海崇明县人,2011年8月初用其身份证在安徽省阜阳市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了账户;而蔡永良则是河南民权人,多年来一直在浙江省宁波市做生意,其银行卡也是在宁波开立的;“蔡杰”比蔡永良要年轻11岁,通过公安机关的信息查询,看不出“蔡杰”与蔡永良有亲属关系。

 

当法官试着“蔡杰”及其农行卡号输入某网站“贴吧”时,一个戏剧性的情况出现在人们面前:该“贴吧”竟有三篇 “举报传真骗子蔡杰”的贴子,贴子发布的传真内容与本案被告李新华最初收到的传真内容完全相同!并且其中一位网友谈到“自己收到过多好次这个人的传真”,认为“这个蔡杰是骗子或者把银行卡卖给了骗子”。

 

那么“传真骗子蔡杰”是如何得到类似恒胜电子公司等有关单位的传真的?或许这些单位的网站广告是一个获得信息的途径,其他真就要蔡杰到案才可知真相了。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被告恒胜电子公司请求法官出面帮助调解。在法官的斡旋下,2012320日,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给付原告蔡永良货款5000元,蔡永良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纠纷。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此类案件中,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明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被告在到原告发送的货物后,应当向原告付款;由于对付款对象的身份情况审查不清,被告仅有证据证实自己向案外人“蔡杰”付款,没有证据证实“蔡杰”的银行卡号是原告所发的传真,没有证据证实向原告支付了货款,且被告也不能证实蔡杰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在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日益频繁的今天,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交易、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已被越来越多的商户所接受;这种交易方式也极大的减少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但如果忽视了在传统交易习惯中对买卖双方合同的关键或重要条款(如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审查、忽视了交易过程中的细节、忽视了网络本身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那么方便快捷的网络交易则有可能面临较大的交易风险。 

 

本案中,如果原、被告能够在合同洽谈成功后,避开网络公共公开的平台,选择在“线下”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开展进一步的沟通,相信“网络黑客”便没有了可乘之机;如果被告能够在收到传真时注意核查原告的身份情况,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等相关信息,就付款方式与对方作更加明确的沟通,相信本案的纠纷也会避免。(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