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为了更好地服务审判事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省高级法院《关于开展司法技术咨询、审核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武进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法医技术咨询、审核工作暂行规定》文件,进一步规范法医技术咨询、审核工作。日前,武进法院依法办理了全市首例法医技术咨询、审核案件。

2005930上午,因为琐事,自诉人武进某村医疗站医生沈某与被告人蒋某发生争执,被告人蒋某朝沈某左耳旁部位连打数下,后被人劝开。因感耳部有闷胀感,107,沈某前往武进区湟里卫生院就诊,经诊断为“外伤性鼓膜穿孔”。同年1010,在当地村委干部的陪同下,沈某前往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复诊,经检查见“左耳外耳道畅、鼓膜完整、稍充血”。后沈某多次自行到多家医疗机构就诊。200688,沈某向武进法院申请司法鉴定。1010,常州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以“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由作出中止鉴定决定。同年1225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经检查见沈某“左鼓膜紧张部菲薄瘢痕,综合主客观听力检查,双耳听力轻度下降”,认定沈某之损伤不构成伤残。200739,沈某授权常州某律师事务所,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其双耳损伤程度、双耳残疾等级进行法医学检查鉴定。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经鉴定认为,沈某外伤性鼓膜穿孔之损伤已构成人体之轻伤,沈某耳损伤后听力损失之损伤属人体损伤十级残疾。后沈某以故意伤害罪前往武进法院起诉蒋某。

针对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和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分别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承办法官根据《关于加强法医技术咨询、审核工作暂行规定》,向本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提出法医技术咨询、审核申请,法医对承办法官所提供的病历等材料进行综合分析,认定沈某的外伤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不客观,作出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意见书不能采信的意见。

目前,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医技术审核意见,依法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