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忘缴费保单失了效 法院促和解讨回补偿金
作者:常静 发布时间:2012-03-31 浏览次数:351
因病住院忘缴费,保单失效不能赔,这可急坏了小曹,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小曹终于拿到了保险公司补偿的2000元钱。
小曹的父亲在1999年为小曹投保成长险,每年年底曹父都会准时缴费。然而,天有不测风云。 2010年年初,曹父因病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肝癌、慢性胆囊炎,不久后曹父因病死亡。小曹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了父亲帮其投保的保单,遂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然而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2009年度的保险费,并搬出了保险条款第7条的规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即每年12月29日,缴费宽限期限是60天,如超过了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限以及宽限期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小曹认为,那段时间曹父正生病住院,因故才未能准时缴费,如果就因为这样合同效力中止,那么之前将近十年缴纳的保费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了。通州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虽从法理上看,保险公司并无明显过错。但考虑到投保人家庭经济困难,且曹父在患病前每年都及时缴纳保险费,不存在故意拖欠保险费的行为,其因身患绝症未及时缴保险费也属情有可原,且曹父的死亡已经给其家庭带来精神和经济的双重打击。考虑到本案投保人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没有一判了事,先后几次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最终保险公司同意给付原告2000元作为补偿金。
法官提醒:
现如今,每个保险公司都有各种名目的保险产品,投保人在选择保险前应了解此种保险其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是什么,是何种缴费方式,如何获益?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其条款繁多,信息量大,包含很多专业术语,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不理解和有异议的内容及时向保险人咨询。对于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投保人一定要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保险费,如因客观原因造成缴费逾期保险合同中止,应及时和保险公司联系,申请保单复效。投保人如变更住址或联系方式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免错过保险公司的提醒服务,造成保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