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鼓楼区法院调解一案解决当事人多起纠纷
作者:周琪 正辉 发布时间:2008-03-17 浏览次数:629
原来是民一庭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困扰原告王莉与孟老汉多年的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要论这两家的麻烦事儿还得从头说起:
夫妻离婚 约定房屋归妻使用
1986年5月王莉与孟军经人介绍相恋结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2002年12月双方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二人除协商了女儿随王莉生活及家庭财产分割的内容外,还特别约定坐落于徐州市鼓楼区八里屯某路某号2幢6间110平方米的房屋归王莉使用。
老人反对 登记房屋归已所有
2006年4月的一天孟军的父亲孟老汉拿着一份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找上门来,以自己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由,要求王莉搬家让房。
原来孟老汉对儿子与王莉离婚时将房屋让给王莉使用十分不满。孟老汉认为房屋原宅基地是自己的,儿子与儿媳已经离婚;房屋不能给离了婚的外姓人住。2005年春天孟老汉通过村委会出具了一份原宅基地为自己姓名的集体土地权使用权证明书,持建房证明书,村委会证明及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向徐州市房管局申请将上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拒绝让房 “儿媳”提起行政诉讼
王莉以离婚时约定房屋归自己使用为由不同意让房,并认为离婚时,孟军持有的徐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该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是孟军,徐州市房管局在没有进行调查及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向孟老汉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违反了房屋所有权证的颁发程序,遂于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孟老汉在向房管局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时,隐瞒了其子孟军对该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的事实,属于申报不实;房管局在审查过程中没有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造成颁证事实不清,遂于
王莉与孟老汉的行政案件诉讼期间,孟老汉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在家人帮助下,和老伴一起搬进该房居住;无奈,王莉只好借居他处。后来王莉通过孟军等人多次调解,并以法院调解书确认了自己有权使用为由要求孟老汉搬出,遭到拒绝。
官司缠绕 老人拆房谁都甭住
2007年4月王莉再次以被告孟老汉占用了归自己使用的房屋拒不迁出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孟老汉搬出房屋。这是王莉在法院打得第三个官司。
与此同时孟老汉也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王、孟两家在法院打的第四个官司:他将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和自己儿子告上了法庭。孟老汉认为原来登记在村委会的宅基地底册上的是自己的姓名,房子也是自己出钱盖的,自己才是争议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局未查清这个事实,就将土地使用权证发给儿子孟军,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这老汉在法院受理其案件后仅一个星期,却又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原来孟老汉得知王莉又将自己告上了法庭要求自己让房后,恼怒不已;倔强的老人表示,我自己的房子,我住不成,谁也甭想住。在法院处理这一案件期间,孟老汉将诉争房屋一夜之间全部拆除,夷为平地。??这就是老人撤诉、不再打官司的原因。虽然法院对于孟老汉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批评,但因涉案房屋已经灭失,致使王莉要求孟老汉迁让房屋的诉讼请求已无实际意义,故法院裁定驳回了王莉的起诉。
法官调解 一张”处方”解决难题
一、孟老汉夫妻及儿子孟军于
二、孟军于
三、上述协议签订后,原、被告之间所有的纠纷彻底了结。
各取所需 从此纠纷彻底了结
这一协议,使孟老汉居有定所,自己不用担心的房子被其他外姓人居住而心理不平衡,孙女小玉也拥用了房屋所有权。王莉感到自己和女儿的房屋使用权利得到保护,即便自己和家人不住,出租也有经济上的保障; 如果对方不信守诺言、不建房,15万元的补偿款还确保了案件能够得以执行。孟军拿出1万元补偿给前妻和孩子,使她们在建房前在外租房居住的费用得到解决。看着手中的调解书,原被告都露出了平静舒心的笑容;王莉、孟老汉夫妻及孟军均在协议上签上了自己的姓名。孟老汉高兴地说出了本文开头的话,并表示以前所有的纠纷彻底了结、从此不再怨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