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20071216,邳州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肇事人、租车人和出租人连带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8739.33元。

20061213,被告刘琦和欧阳秋景出钱租借被告曾小波的出租车,交给有驾照的被告欧阳小辉驾驶。途中,随车没有驾照的被告杨雷要求开车,得到欧阳小辉同意。杨雷由于刚喝过酒,驾驶过程中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冲向公路右边的人群,造成在路边买东西的原告彭伍英、胡木根、胡彤、胡秋平等人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雷无证酒后驾车,且操作不当,造成多人受伤,应对本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刘琦、欧阳小辉和欧阳秋景系肇事车的实际支配、管理人,由于没有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对原告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被告曾小波系肇事车的实际所有人,对原告的损失也应负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