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法院裁判作出后,当事人如能息诉服判,可以减少缠诉、累诉现象,节约审判成本,提高司法权威。因此,上诉率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案件质量与社会效果的优劣。为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滨海法院在确保当事人上诉权利的同时,努力在降低上诉率方面下功夫,2007年上诉率仅为4.13%,在全市法院处于前列,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该院主要在四个方面狠下功夫:

一、开好阳光门。当事人对判决的认可程度往往取决于其对判决了解多少。为此,法官应当让当事人了解法院的判决是如何作出的。为做到这点,该院在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方面加大力度,凡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公开审理,敞开审判庭的大门,增强审判的透明度,实行“阳光诉讼”,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在落实公开审理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他们的发言,规范举证、质证和认证工作,提倡在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一气呵成及时进行当庭结案,并将当庭结案率与审判人员办案任务、年终考核结合起来,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审判人员提高当庭结案率。2007年该院当庭结案率为94%,凡能够当庭结案的案件,将“说法”公之于众,使审判的每一个环节都在庭上进行,有理的胜诉,无理的败诉,一目了然,打消当事人对暗箱操作的怀疑,客观上增强了当事人对裁判公正性的信心,降低了上诉率。

二、指好释明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渐深入,民事诉讼中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为避免一些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由于对举证规则不了解而败诉,造成其对法院裁判的不理解、不信服,该院正确理解和执行证据规定,在进行诉讼指导方面加大力度,依法行使法官释明权,为当事人指好路,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使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能力上更趋对等,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该院审判人员除了通过送达书面举证通知书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导外,对于诉讼能力较弱难以理解举证通知书内容而又没有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提醒当事人举证,并耐心接受当事人对举证问题的询问,使当事人能够适当举证、全面举证;当事人的主张、请求不明确、不完整时,审判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启发、提醒当事人明确自己的主张、请求,通过正确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而避免诉讼能力低的当事人在判决作出后才接受“意想不到的打击”,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为民。

三、说好透彻理。当事人打官司是向法院讨“说法”,法院给当事人的“说法”最终体现在裁判文书之中,而说理则是裁判的灵魂,是联结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的纽带。如果裁判文书千篇一律,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说服力不强,即使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有时也不能说服当事人,造成一些当事人缠讼。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使案件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该院近年在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方面加大力度,多次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并将裁判文书说理是否充分透彻列为每次案件质量评查的指标之一;院长、庭长在审批法律文书过程中,也将裁判文书的说理列为重点审核部分,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水平,使裁判文书成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不仅在结论上体现法院裁判的公正,而且通过透彻的说理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该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努力做到凡接触判决书的人,都能够对法官的论理看得懂,看得明白并心悦诚服地接受结果,对当事人服判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四、抓好调撤率。调解、撤诉具有方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周期短等特点,采取调撤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消解和钝化纠纷,做到案了事了矛盾了。该院一贯以来高度重视调撤工作,审判人员把调撤贯穿于民商事审判的全过程和每个环节,不断改进调撤方式、方法,坚持“能调则调”的原则,加大调撤工作力度,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力化干戈为玉帛。实践证明,凡是调撤结案率高的年度,服判息诉率也高。2007年,该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为71.32%,全市第一,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些案件虽然调撤不成功,但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后才下判,当事人也最终服判息讼,节约了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取得了“成则双赢,不成也无妨”的诉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