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琐事故意伤害 同样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顾永祥 金敏丽 发布时间:2007-12-27 浏览次数:1434
本网南通讯:贵州籍无业农民杨某,1997年9月在安徽省芜湖市打工期间,因犯盗窃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3年10月经减刑后刑满释放。因其妻孙某在无锡打工,杨某出狱后便经常来锡探望。去年6月14日,杨某来锡探望他妻子,夫妻俩租住在一家旅馆民,因妻子孙某对杨某坐牢出狱后仍不好好劳动,好吃懒做,不务正业不满,并要求他只有痛改前非、好好做人,夫妻才能白头到老。杨某不但不接受妻子的劝告,反而与她争吵起来,并持菜刀将妻子砍伤。事发后,杨某连夜外逃。今年7月4日晚,杨某在浙江省诸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