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刑三庭认真学习贯彻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暂行规定
作者:刑三庭 发布时间:2007-12-25 浏览次数:1163
庭领导指出,《暂行规定》明确、细化了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规定了对法官和律师违反规定行为有效查处的具体措施,明确了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法官和律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及纪律的处理原则,是规范法官行为的重要准则,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第一,要充分认识《暂行规定》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自律意识。《暂行规定》的出台,对规范司法秩序,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加强法官和律师队伍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全省法院司法形象的进一步优化必将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主动性。
第二,要全面把握《暂行规定》基本要求,始终规范从业行为。《暂行规定》是对以前相关规范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内容细致、全面,要加强对原文的学习,划清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要防止出现“律师与刑事法官交往不多,《暂行规定》与己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错误倾向,对照规定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严格自律,牢固树立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司法为民的意识,规范自己的从业行为。
第三,要正确处理与律师的关系,时刻约束业外活动。既对自己的前程和家庭幸福负责,又对全庭、全院队伍形象负责,谨慎交往,与律师建立正当、健康的人际关系,保持适度距离。禁止与律师形成固定的、密切的关系,禁止与律师形成利益的共同体,禁止利用职务、工作便利与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进行权钱交易。
第四,要不断完善责任体系和监督机制,坚决杜绝不廉洁行为。廉洁司法,每一位同志都是责任人,庭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带头执行纪律规定,又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的要求并主动接受其他同志的监督,同时,合议庭的审判长和其他成员之间也要认真开展相互监督,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坚决杜绝不廉洁行为,确保队伍不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