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睢宁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注重各庭室之间的密切配合,为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基础,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了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20067月,王某在未向任何职能部门报批的情况下,私自决定在自己承包的厂址土地上建设厂房。王某将建设厂房工程承包给了无任何资质的朱某,朱某手工绘制了工程草图,将该工程转包给刘某,刘某又找来民工头刘某某,由刘某某带领多名民工开始施工。因设计缺陷、结构不符合质量标准,工程在未完工的情况下坍塌,造成了13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该案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该厂所处街道办事处因先期为被告垫付资金,以支付给伤亡民工的家属,也在睢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垫资款。但被告人因身在狱中,无法筹集资金进行赔偿,也无法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为确保被害人得到赔偿,睢宁法院统筹协调民事和刑事案件,让被告人暂时出去筹款赔偿,参加民事诉讼。院长助理挂帅亲自进行调解,刑事主审法官也多次参与调解,经过9次庭审,1214下午,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四名被告人先后筹资30余万元,使被害人全部得到全额赔偿,并先期偿还办事处垫资款60%,其余40%制定了还款计划。鉴于被害人得到赔偿,法院对几名被告人作出了从轻判决,最终这一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