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法院刑事审判将在押候审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因素
作者:谢天德 发布时间:2007-10-31 浏览次数:785
本网盐城讯:阜宁法院为进一点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教育与惩罚功能,近期出台相关规定,对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服从管教,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将酌情从轻处罚。该制度实施以来,据监所部门反馈的信息表明,此举收效显著,在押人员违反监规的现象明显减少。
今年来,该院为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案件的办理当中,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将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对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强、犯罪情节及后果不严重、具有认罪、悔罪态度的被告人在适用刑罚时,酌情从轻予以处罚。下半年以来,为进一步鼓励在押候审被告人确立认罪悔罪态度,在羁押期间能深刻反省罪行,自觉遵守羁押部门的监所监规,服从管教,该院参照已决犯在服刑期间可以减刑的相关规定,会同公安及检察部门出台制度,规定在开庭审理前,由羁押部门及时向法院提供相关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现实表现,包括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受奖励情况、受处罚情况及违规情况,法院在量刑时将结合被告人的相关表现决定是否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