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2004年以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针对案件先报结后归档出现的案件归档不及时、报结不统一、核费不准确等“三不”弊端,出台卷宗归档报结案制度和一月一通报制度,使卷宗归档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泉山法院对案件归档报结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一是规定案件须在归档后报结,案件虽已结案但未归档的不计结案数;二是规定承办法官应在案件审、执结案后,应及时对案卷材料进行整理和案件质量自查,填写好结案管理表和案件质量考评表,并将整理好的案卷在当月报结日之前将案卷装订、归档;三是规定档案室验收归档时,对不合格案卷有权要求补正,不补正的可以拒收,直至合格后方可归档;四是规定上诉案件先归档报结(管辖异议的除外),在档案室办理借卷登记后,按上诉案件管理规定移送中院;五是规定档案室要逐月对案件卷宗的归档情况进行通报。

泉山法院自从实施卷宗归档报结案制度和一月一通报制度以来,案件卷宗归档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一是促进了案卷的及时归档。通过严格限制卷宗整理、装订以及进行案件归档的时间,有效地促进了案件的及时归档,杜绝了案件在报结前经常加班加点装订案卷情况的出现;二是规范了案卷的装订,做到了整齐划一,避免了过去案卷用纸不规范、装订不整齐、填写内容不准确等现象;三是规范了对案件结案信息的管理,做到了结案信息报表的及时、准确;四是进一步促进了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高。通过报结前的庭室自查、档案室验收复查、报结后审管办的质量评查等多方位、多环节的自查和审核,加强了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使案件质量和效率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