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新沂市人民法院为充分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切实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明确和公开执行流程期限,抓实执行期限监督和考核入手,以强有力举措制止和杜绝消极执行行为。

1、明确执行各个环节的具体期限。一是严格执行立案期限。要求立案庭对符合执行立案条件的,必须在2日内完成立案,并于当日或次日将案件移送执行部门。二是严格执行准备期限。接受案件后,要求执行局、人民法庭和行政庭负责人必须在2日内完成案件分配和指定工作。执行员必须于3日内向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分别发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登记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5日内完成调阅审理卷宗、审查执行依据、制定执行和财产调查方案等工作,7日内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三是严格执行前期实施的期限。对申请人提供明确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的,执行员必须在7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同时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执行员必须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完成被执行人的收入、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调查工作,并视情况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四是严格司法鉴定环节的相关期限。执行中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审计、评估、鉴定、拍卖的,执行员必须自合议庭或集体讨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符合规定的鉴定材料移送相关部门。执行员自收到鉴定机构审计、评估、鉴定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五是严格执行异议审查期限。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或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必须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日提交合议庭审查。执行裁决科要在执行异议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对因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院长批准后可延长一个月。六是严格执行款物交接期限。对双方当事人无法直接进行款物交接的,执行员必须自执行款到账之日起5日内办理划付及相关执行费用的结算手续。如存在等待分配方案的确定、不动产的过户或其他情形,无法在5日内办理交接的,必须报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并于5日期限届满前向当事人书面说明原因。七是严格执行结案期限。要求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追索赡养费、抚育费及劳动报酬的案件、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必须在3个月内执结。逾期未结的,于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说明情况,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延长1个月,并将延长期限审批表送立案庭备案。

2、实行执行期限公开。将执行流程环节的要求与规定制成流程图,在执行局、人民法庭和行政庭的显著位置公示,主动将执行案件的期限管理置于当事人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规定执行员在执行各个阶段期限届满时,必须将该阶段的执行情况全面告知当事人,就出现的超期情况向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并形成材料归入卷宗。

3、强化执行期限的监督与考核。一是规定执行局、人民法庭和行政庭为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直接责任机构,部门负责人为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人为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二是要求执行局综合科每月对执行流程期限的检查不少于2次,对发现有即将超期的及时进行催办和督办。每月通报一次催办和督办情况,对经催办、督办仍不能按期办理或在规定期限没有书面情况说明的,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后进行通报批评。三是坚持院长接待制度,设置消极执行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定期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尽力通过多种途径获取有关消极执行的信息。对获取的消极执行信息,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按月进行通报。四是只要发现执行人员有违反规定情形的,一律按照《岗位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每件扣部门1分、部门负责人或执行长2分、案件承办人3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存在消极执行行为的案件承办人予以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