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进一步加强协助调解与委托调解工作
作者:姬广勇 发布时间:2007-07-30 浏览次数:1084
对协助调解工作达成共识,形成文件,具体做到四个方面的对接:一是制度上的对接。形成联络机制,互通了民商事审判庭、各法庭审判人员与县人民调解中心、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通讯方式,以便共同开展工作,与各自工作绩效挂钩;二是业务交流上的对接,定期在法院或法庭召开交流会议,相互学习,共同探讨调解方法,使适用法律与运用民俗民情相互交融,及时有效解决纠纷;三是调解方式上的对接。主要是对一些集体性、突发性、矛盾易激化案件,及时交流沟通,共同采取措施,及时向上级汇报,争取各镇党委政府与县党委政府的支持;四是法律效力上的对接。对协助调解成功的,及时确认其法律效力,快速送达给当事人,落实司法为民措施。
对委托调解制度,铜山县法院制定了《关于民商事诉讼案件委托调解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委托调解的实施主体,由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委托调解的案件范围界定为发生在同一乡镇区域的民商事案件,案件类型为离婚、三养案件、继承、相邻关系纠纷以及带有家庭亲属关系的商事合同纠纷等;规定了程序的启动方式,法官认为需要委托调解的案件,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后才能对外委托;规定了材料的移送要及时,可以通过网络和传真的方式进行;规定了委托调解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协助调解人员应当制作笔录,指导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规定了法官的审查制度,主审法官对调解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然后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出具调解书。整个实施细则有较强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