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工超龄工作意外死亡 法院判决补偿4万元
作者:辛苑 国芬 发布时间:2007-07-24 浏览次数:1405
本网常州讯:刘某是河海大学的校工,已经过了60岁的他依然守在岗位,迟迟不愿退休。校方也就让他负责门卫工作。
法院认为,刘某发生事故时已超过60周岁,其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法定年龄,亦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与河海大学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河海大学与刘某之间应为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刘某系打开校区内的大门时跌倒因脑出血、高血压Ш级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河海大学在刘某年满60周岁时未依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虽有过错,但该过错与刘某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河海大学按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全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但鉴于河海大学没有及时给刘某办理退休手续,致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公平原则,对原告应适当予以补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河海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各项损失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