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夫妻,请处理好探望权
作者:高卓 发布时间:2007-07-19 浏览次数:1465
两个人从恋爱时的依依不舍到结婚时的两情相悦,最后却走到形同陌路,甚至要对簿公堂,离婚的确是痛事!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多数都会陷入深深的痛苦与烦躁之中,不仅要面对与配偶分道扬镳的残酷,还要面临分割共同财产、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无奈。
邱某(男)经两次向宜兴法院起诉,最终于2005年2月份拿到了与冯某的离婚判决书。因邱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应冯某申请,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不给看子女”“不付抚养费”等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并且双方承诺,以后女儿的抚养费自行交付,不再麻烦法院,毕竟曾经夫妻一场。
然而今年六月初,执行法官办公室又一遍遍响起被执行人邱某的电话,声称其一直等待看望女儿顺便送去抚养费,但冯某坚决不同意。法官致电冯某问其原因却换来冯某的哭诉,邱某从来就没有来看过女儿,并表示因对其态度冷漠感到失望坚决要求邱某将钱交至法院,宁可多出点执行费再立一起执行案件,也不愿再因此伤女儿自尊心。真是把法官搞糊涂了,两人话语相互矛盾,究竟谁说的对?不到两千元的抚养费,双方就是无法在“拿”的方式上达成一致意见,坚决不“自行交付”。真让法官犯难,只能试着分开做工作。有意思的是,两人还真一致,单独谈话都表现出一副“通情达理”的态度;但转身,又在打电话给法官,坚守以前的“公理”和“婆理”。法官的一切工作归到了零。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
执行实践中,经常会有一些不懂法的当事人认为:夫妻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就可以永远割断与另一方的关系,有人甚至以不要抚养费为条件,提出与另一方永久断绝关系。事实上,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离婚而受到限制。探望权的行使,正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即使非抚养方与子女实际上并没有血缘关系(如收养子女),也不能影响其探望权的行使,这一切都是基于非抚养方与子女长期生活所产生的感情,也恰恰说明了我国立法的进步和人性化。可偏偏就有那么多“昨日的”夫妻,由于对方曾经的“种种”使自己的婚姻成为挥之不去的隐痛,就将自己的愤怒“移情”向两人爱情的结晶、曾经共同的最爱??子女。
最后笔者想以恩格斯写于1884年《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一段话结束本文,与每一位“围城”内外的朋友共勉:“如果说只有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不过,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这只会使人们省得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