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识劳动力派遣

劳动力派遣即通常所说的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工派遣、劳动力租赁。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力派遣未作规定,但在实践中派遣用工却非常普遍。20世纪60年代以后,我国开始出现劳动力派遣,用工的一方是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外新闻机构驻华代表处等单位。它们不是独立法人,不便直接与劳动者本人签订用工合同,但又需要劳动力。于是,我国成立了外企服务公司,驻华使领馆和国外新闻机构驻华代表处与外企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的发展,这种用工形式逐步扩大到涉外企业、保安公司、物业公司等单位。

劳动力派遣关系不同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也不同于一般的民商合同关系,它是因劳动力派遣而在派遣单位、接受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之间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2)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3)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法律特别保护。譬如,不按时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导致派遣单位不能按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和福利,接受单位直接指挥劳动者加班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等等。由于一个劳动者只能同时建立一个劳动关系,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只有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把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第一,在劳动力派遣过程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通常做法是,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义务由接受单位履行,其他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履行。虽然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力派遣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但经常出现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双方对发生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互相推诿的情况。第二,劳动者权益可能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上受到损害,出现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连带责任应有共同被告来承担。第三,把对劳动者负有共同责任的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便于劳动者行使诉权,也便于法院及时查明案情,尽快了结纠纷,节约司法资源。

二、派遣机构与要派企业的法律责任承担

目前,因劳动力派遣引发的纠纷在我国已经大量出现,但由于法律的缺失,导致审判实践中产生许多争议,其中集中表现在派遣机构与要派企业的法律责任应如何分担上。20064月省法院民一庭代表在"劳动派遣的发展与法律规制国际研讨会"上对当前应当如何合理界定派遣机构与要派企业的法律责任提出了以下意见:

1、关于工伤保险责任。由于与派遣劳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对方是派遣机构,因此,派遣机构应当为派遣劳工办理工伤保险。但如果派遣机构没有为派遣劳工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派遣劳工无法获得社会保险待遇,则派遣机构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要派企业应与派遣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在派遣机构或要派企业承担了对派遣劳工的工伤赔偿责任后,派遣机构与要派企业之间可以再依据双方的派遣协议进行追偿。

2、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及同工同酬待遇的保障。在劳动派遣关系中,尽管派遣劳工的工资是由派遣机构支付,但其实际来源于要派企业,因此,要派企业同样应承担遵守最低工资标准与保证派遣劳工平等待遇的义务,如果要派企业违反该义务,则应与派遣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于要派企业因违反其提供安全卫生生产条件而给派遣劳工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应由要派企业与派遣机构对派遣劳工承担连带责任。在要派企业或派遣机构承担了对派遣劳工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再依据派遣协议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追偿。

4、在与要派企业对劳动者的保护照顾义务并不直接相关的方面,如劳动报酬的给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应首先由派遣机构承担责任;但是在派遣机构因无偿付能力而无法承担责任时,应当由要派企业承担补充责任。这样既可以简化劳动派遣关系的处理,减轻要派企业的负担,同时也可以督促要派企业对派遣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不致落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力派遣的规定

为了解决在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下,实际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借机相互推诿对劳动者的义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11日起施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分别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