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用玉米棒子打人被失主用砖头还击致死
作者:钱东升 陈思寒 发布时间:2012-03-29 浏览次数:393
偷摘玉米棒子被失主当场发现,小偷用玉米棒子当“武器”,失主则摸起了地上的砖头进行还击。本来是一场很小的争执,不料小偷被击中头部,后经医院救治无效身亡。3月26日下午,丹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王某,系安徽省凤阳县人,2006年来到江苏省丹阳市做个体磨油生意。2011年5月,王某在丹阳市一个镇上承包了90多亩土地,用来种植玉米。
2011年8月22日傍晚时分,王某开着面包车去其查看其承包的玉米地。刚下车,王某就看见玉米地头有两辆电瓶车,田里有两人正在偷摘玉米。王某一边说“你们居然来偷我的玉米,胆子太大了”,一边上前去夺玉米,并与其中一个年纪较轻的黄某相互推扯。混乱中,黄某拿着刚摘的玉米棒子打了王某胳膊,王某则从玉米地上摸起一块砖头砸向对方头部。就这样两人推推搡搡出了玉米地,来到了马路边。另外一名偷玉米者丁某,因为年纪较大,未参与他们之间的推扯。
三人来到路边后,王某打电话报了警,称抓到2个偷玉米的,请求派出所过来处理。此时,与王某推扯的黄某说,就拿了几个玉米,给100元钱,让他走吧。王某则说,已经报警了,等警方来处理。此时的王某,并不知道黄某受伤的严重性。
在等待警方的过程中,黄某坐在了马路边,一会又躺下来,并开始呕吐。王某见状,拿了一瓶矿泉水对黄某说:“你喝点水。”此时,黄某还接过水喝了几口。
不久,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发现黄某受伤,便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王某则被带至公安机关询问。由于经法医初步鉴定,被害人黄某已构成重伤,王某在次日就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
不幸的是,黄某在医院治疗20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死亡的原因系被他人运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12年2月,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被害人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7万元。
在庭审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报警等候警察处理,系自首。公诉机关则指出,被告人报警的内容是其抓获了小偷,要求公安机关前来处理,而当时并未供述用砖头拍打被害人头部的细节,不属于自首。同时,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王力刚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丹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系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才供述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不属于自首;被告人王某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救助行为,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