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调解换来和谐一幕:刑事被害人为被告人求情
作者:王道才 郑菊 发布时间:2007-06-21 浏览次数:1805
本网徐州讯:“尊敬的法官,因被告人酒后一时冲动,将我刺伤,考虑到被告人作案后即能积极抢救,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了我的经济损失,确实能够认真悔过,并且我们是同一村民,小时侯还是同学,以前没有任何矛盾,为了邻里亲情,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这是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在法庭上出现的一幕,被告人多次为被害人求情,请求法官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徐州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杨某系偶犯,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多次自愿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为了有利于钝化双方矛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