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尊敬的法官,因被告人酒后一时冲动,将我刺伤,考虑到被告人作案后即能积极抢救,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了我的经济损失,确实能够认真悔过,并且我们是同一村民,小时侯还是同学,以前没有任何矛盾,为了邻里亲情,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这是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在法庭上出现的一幕,被告人多次为被害人求情,请求法官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00621521时许,贾汪区大吴镇湖里村李某兄弟二人在网吧上网时与酒后的王某等人发生争执。当时在附近与他人说话的被告人杨某某发现与其喝酒的王某等人与同村的李某兄弟俩发生吵打后,遂上前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李某兄弟二人刺伤,结果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被告人李某作案后方知自己惹了大祸,即与他人一起将李某兄弟二人送往医院抢救后潜逃。被告人李某在潜逃期间深知自己罪责难逃,就于200735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案到法院后,细心的法官意识到这是一起因口角而偶发的刑事案件,涉及的人员较多,并且都是同村村民,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被告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民事部分双方达成了和解,被告人法庭上表示了真心的忏悔,被害人也多次为被告人求情。

徐州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杨某系偶犯,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多次自愿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为了有利于钝化双方矛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