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要求他人给付转让金,事后却遭赖账,幸有测谎鉴定结果为其作证,加上对方举证不能,终于讨回转让金。524,被告王某一审被判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某5万元。

朱某、王某及胡某等人原系合伙关系,共同经营滩涂养殖。200410月,三人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约定朱某将以5万元价款股权转让给王某。20052月,朱某以未收到转让金,其仍应是合伙人之一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等合伙人分配合伙收益,后朱某撤诉。20073月,朱某诉求王某支付转让金5万元。王某辩称已付清全部价款。经测谎鉴定,结果符合朱某陈述,而与王某陈述不符。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以5万元价款转让股权事实均无异议,但对是否已支付转让金一事有争议。根据证据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某未能提供朱某收到其转让金5万元的相关凭证,属举证不能,应当由其承担不利后果。结合心理测试的结果,法院认定王某未履行给付转让金5万元的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