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假证,难逃法眼!
作者:王锋 于颖 发布时间:2012-03-29 浏览次数:313
近年来,社会上各类造假证件层出不穷,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也日益增多。最终的结果都是造假者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从而为自己的造假行为“买单”。
为了应付道路沿途的民警检查,张某向朋友赵某借得机动车驾驶证,将驾驶证中赵某的照片替换为自己的照片,后被民警当场查获。近日,扬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张某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张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是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虽然自己会开车但是之前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为公事要出差,觉得自己开车比较方便,但是要应付从七台河市驾车至江苏省扬中市的沿途检查,张某便动起了歪脑筋。于是在2011年7月上旬的一天,向朋友赵某借来了机动车驾驶证,并将驾驶证中赵某的照片替换为自己的照片,希望能蒙混过关。
之后,被告人张某便携带经过自己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驾车至扬中市,怀着侥幸心理一直使用该证件。2011年7月21日16时许,其驾车至扬中市二墩港渡口时,由于自己做贼心虚,在面对民警的检查时,形神躲闪、慌慌张张。细心的民警看出了他的不安,便对他的证件进行了仔细的检查,发现证件上的贴照片处有明显的撕毁与粘贴的痕迹,且在问道张某的个人信息时,他的回答明显与所提供驾驶证上的信息不符合。于是,张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变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