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法治在中国本土化进程的三大因素
作者:高健花 发布时间:2007-05-18 浏览次数:2539
法治有助于实现中国的和谐。中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逐步走上了具有鲜明时代精神和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依法治国的道路,推动了本世纪初中国的各项法律实践在全国各地的展开。迄今为止,法治在中国的本土化取得了一些成就。然而,法治在中国的本土化进行得缓慢。法治在中国的本土化进程,绝非一路坦途。个人认为,以下三大因素是影响法治在中国的本土化进程的主要因素:
一、法制的不完善
法制的不完善是影响法治在中国的本土化的关键因素之一。健全的法制是法治得以充分实现的根本保障。法制的不完善使得法治在实务操作中没有充要的理论支持,法律意识缺位,导致结果的失实或者反差等不圆满情况,缺乏公信力。我国的法律不乏舶来品,融入我国的法律。我国新旧法规条例的更替缓慢和连接断层。目前,我国的法规条例之间时有发生互相的排斥与冲突,混淆了人们的判断。法律是一个很庞大的体系,完善需要非常多的时间,来推进法制在中国意义上的本土化。缺乏充裕的时间支持法制完善,法治在中国的本土化进程自然受到影响。
二、普法难
普法日益得到重视,普法过程中的难题却很多。普法难是影响法治在中国的本土化进程的重要因素。
构成普法难的主要原因:
(一)普法的财政经费保障不足。一直以来,经费的欠缺,限制了普法机构的发展,约束了普法活动的进行。没有经费的充足保障,普法机构的普法活动得不到长期有效开展,吸纳不到专业素质过硬且人员足够的法律从业人员。昂贵的司法资源,使得人们获取法律知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途径都有限了。
(二)普法的方法论欠妥。一些客观上的原因,比如法制要依照我国的国情发展情况适时而定,法制必须是不断修订改进的;在我国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不乏舶来品。新旧法规条例的更替频繁,消化我国法规条例的更新是需要时间的。我国的法规条例之间时有发生互相的排斥与冲突,混淆了人们的判断。传统法律知识掺杂了大量外来的法律文化知识。同时,普法用语糅合了许多专业术语,不能为日常生活中的人们所理解接受。
(三)普法的教育作用弱。近些年来,出现在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动摇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是完全违背了司法的本质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引发了人们对法律的怀疑,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可信度,造成了对法律信仰的危机。”普法教育人们知法守法,缺乏了说服力,人们的认同感极低,遵守法律规范自觉性较差。
三、民众的心理拒绝
法律意识形态上为民众的心理拒绝,是影响法治在中国的本土化的又一关键因素。几千年儒家文化积淀下来的中国文明对民众的心理影响力是巨大的。法规是外在的强制要求,加上对立于个体内在的精神需求,“固有的情、理、义等民间习惯”,民众难免产生心理抵触和排异的情绪,法律意识不强。法律是一种对个体活动产生行为的享受权利就应当履行义务的约束规范。实际生活中,人们却往往容易享受权利,拒绝履行自身应承担的义务,来片面地理解法律及获得自身的法律权力。
[参考文献]
(1)影响中国乡村法治化进程的四大阻力(资料来源:新华网)
(2)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浅议(资料来源:百度网)
(3)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南京财经大学法学系:徐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