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秦淮法院四项措施强化老年维权审判机制
作者: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5-17 浏览次数:1596
本网南京讯:南京秦淮法院针对辖区内老年人口众多、老年人文化水平低,生理、心理机能老化,缺乏法律知识的特点,该院老年法庭结合审判实践,探索了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审判机制,切实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去年年底,在全国老龄工作表彰会上,秦淮法院老年法庭被授予“全国老年维权示范岗”的光荣称号。
一是建立审判全程释明机制。老年法庭针对老年人体能差、脑力不济、诉讼能力偏弱的特殊性,建立“审判全程释明”工作机制。通过采用询问式、告知式、说明式、解惑式四种方式,充分做好诉讼请求、证据要求、诉讼标的三方面的释明工作。如针对诉请或抗辩中不清楚、矛盾的部分采用询问式,引导老年当事人准确表达其意愿。对于一些相关法律及有关诉讼事务性的问题,则采用告知、说明、解惑的方式加以释明,确保审理的全面性与公正性,降低因老人所处的种种弱势而有可能导致的败诉风险。
二是确立特殊审判原则。为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能在最大范围内得到及时有效地维护,确立了涉老案件五项原则。优先立案原则,对老年人的来信来访优先接待,需要立案的优先立案,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优先安排;方便诉讼原则,文化程度较低的老年人起诉,为其代写诉状或口头起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起诉,到老人住所地就地开庭审理;费用减免原则,对为解决生活、医疗急需的诉讼,老年人无力缴纳诉讼费用的,予以缓交或免交;及时审理原则,对涉老案件的审理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力求简便快捷。赡养、扶养案件在一个月内审结,其他类型的涉老案件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审结;着重调处原则,对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之间发生的涉及老年人的纠纷,尽可能采用庭外调解、庭前调解等方式解决,积极化解家庭、邻里矛盾,使老年人有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是重视庭前准备工作。老年案件多为家庭纠纷,案件审理应具有自身特色。老年法庭的法官充分重视庭前的思想疏通工作,积极在庭前摸清双方矛盾的症结,消除对立情绪,为在庭审中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高诉讼效率创造条件。
四是积极指导老年人举证。老年人因其自身特点,在举证责任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为此老年法庭在案件审理中充分重视引导老年人举证,对于老年人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如果有必要收集的,法院及时出面调查。确保涉老案件能及时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