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2007年4月25日,山东籍驾驶员潘某来到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庙头人民法庭,对仲某诉张某、潘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张某诉潘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两案表示感谢,送来一面书写“公平公正依法办案、及时热情服务百姓”的金字锦旗,并激动地握住法官的手说:“感谢你们能平等公正地处理案件,不让我们外地人吃亏!”
2007年3月18日10时,潘某驾驶鲁BJ1900轿车沿205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987K+670M处,与对向张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张某和摩托车乘车人仲某受伤。沭阳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仲某无责任。
这是一起造成多人严重受伤的事故,2007年4月18日,仲某向沭阳县人民法院庙头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潘某连带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次日,张某向沭阳县人民法院庙头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潘某按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沭阳县人民法院庙头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挑选有经验的法官承办两案,并即时电话通知两案三方当事人于4月20日下午到法庭进行庭前调解,由于三方矛盾多、争议大,为了做好调解工作,审判人员反复多次地做几方当事人的工作,一直到晚上九时左右,在当事人亲友及委托代理人的协助下,三方终于达成协议:潘某赔偿仲某9000元、张某赔偿仲某9500元、潘某与张某对仲某以后的伤情后果不再负赔偿责任;潘某赔偿张某10500元、潘某对张某以后的伤情后果不再负赔偿责任。潘某与张某应付的赔偿款也当场全部付清。
被告潘某对沭阳县人民法院庙头人民法庭高效快捷处理纠纷、及时化解矛盾、不搞地方保护的做法十分敬佩,4月25日,潘某专程从山东来到庙头人民法庭,于是发生了感人的一幕。
沭阳县人民法院庙头人民法庭在审理民事纠纷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化解纠纷、衡平利益、协调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职能作用,始终坚持从增强调解意识、健全调解制度、培养调解能力、用足调解方法入手,力争从源头上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该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达97%、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不超过17天、调解撤诉率达84.31%。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赢得当事人的一致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