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的惩罚
作者: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武国进 发布时间:2019-12-31 浏览次数:762
近日,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冲动”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郭某与案外人庄某因感情纠纷多次发生矛盾,2019年7月某日中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庄某拨打110报警,派出所一名民警及一名辅警到现场进行处置。郭某因与庄某持续争吵情绪异常激动,对民警处置意见亦感不满,竟突然掐住民警脖子按倒在警车引擎盖上,辅警将其拉开后,两人试图对郭某进行人身控制。此时,当日中午与郭某一起吃饭喝酒的另一被告人翟某上去用胳膊肘阻止民警对郭某进行人身控制。被告人郭某脱身后走向警车,在民警准备对其进一步控制时,翟某继续用胳膊肘阻止民警,导致郭某进入处警警车驾驶室。郭某驾驶警车猛踩油门多次随意冲撞现场不特定多数人员及车辆,警车撞上路边消防栓后方才停止行驶。郭某见状下车,翟某又用身体挡住民警以阻止民警进行抓捕,导致郭某逃离现场。后经侦查,郭某的行为造成一人受轻微伤及处警警车多处受损、消防栓破裂、一辆电动自行车及一辆三轮马自达和市政设施被水流冲击而受损。
案发后,被告人翟某在现场被传唤到案,被告人郭某于当日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翟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郭某为发泄不满情绪,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随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妨害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翟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法官点评】“冲动是魔鬼”,人在情绪激动时仍应当保持克制,防止越过法律的边线,最终导致刑事犯罪。尤其本案,在有民警介入的情况下,郭某仍然肆意发泄情绪,驾车冲撞的行为已然危害到公共安全,对其进行定罪处罚与法有据。另外,任何公民都有义务协助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即使不予行动上的帮助,但应保证不对执法过程进行阻碍,本案翟某阻碍民警进行抓捕的行为已然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