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付某因腿部骨折至某医院接受治疗,某医院为付某行内固定术。术前,该院医生告知付某,手术使用的内固定价格有一万多至两万多不等,并告知付某两万多元的内固定可以永久植入人体不必取出,避免二次手术痛苦,故付某选用了两万多元的内固定。

付某出院回家三个多月后,发现安装内固定处时常隐隐作痛,后疼痛加剧影响其正常行动。经X影像检查显示,付某植入体内的内固定已断裂。付某不得不通过手术将断裂的钢板取出,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付某将医院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返还内固定费用并赔偿相关损失合计53000余元。后经泗阳县人民法院调解,某医院与付某达成调解协议,某医院给付付某各项费用共计30000元。

 【法官点评】

内固定医疗器械是许多骨折病人手术时需要的手术材料,当病人骨折后为保护和促进骨愈合,患者常需要接受内固定手术。术中需要植入的接骨钢板、螺钉等内固定医疗器械,本身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性、有效性,医疗机构在使用过程中应认真核实检查,正确安装,同时对患者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以保障患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内固定术后,植入的内固定医疗器械发生断裂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器械质量缺陷、医方手术不当、患者负重依赖等,其中质量缺陷争议最为普遍。如果患者术后出现内固定断裂,而医院未尽审慎检查注意义务,致使鉴定材料不充分,钢板断裂是否质量问题原因不明,则不能排除医院所提供的内固定医疗器械存在质量问题,对患者因钢板断裂需另行内固定取出术造成一定的损害,应当按过错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