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1《物权法》即将实施,而抵押权的合理运用将有效避免借款的风险。今年14月份以来,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受理了98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10余起案件,因借款人下落不明,借款人提供虚假财产担保,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而遭受重大损失。

现列举二则比较典型的借贷案件,案例1、王强以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明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借期1年,年利率为30%,王强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别克”商务车一辆作抵押担保,但双方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李明多次找王强催讨借款,但王强突然人间蒸发,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王强用以抵押的车辆早已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明的20万就有可能打了水漂。

案例2、陈斌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栋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借款10万元,借期1年,年利率20%,陈斌以其坐落于本市某新村的75平方米房产作抵押。但双方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张栋因找不到陈斌,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陈斌在6个月前已经与其妻子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明,该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按照离婚协议办理了过户登记。上述案件,因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只能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债务人,所谓抵押担保的财产已不存在,法院只能中止执行。为此,债权人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316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该法对抵押担保的登记作了明确的规定,债权人应运用《物权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对债务人提供财产抵押担保的,应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登记以后,债务人就不能随意变卖、转让、过户,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变卖或拍卖抵押财产,债权人可以得到优先受偿。其次,出借人在借款时要慎之又慎,对借款人的信用程度要有充分的了解,不能轻信他人的花言巧语,不受高额利息的诱惑,有钱存在银行最保险。

法律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